本文介绍了成都办理外省身份证的方法和流程。申请人需前往居住地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支付证件工本费。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需交验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机关,户籍地县级机关及时审核签发。居住地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
法律分析
成都办理外省身份证的方法如下:
1. 前往居住地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支付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机关,户籍地县级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成都外地身份证的受理对象、范围及所需材料
1、受理对象。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人员。
2、受理范围。居民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3、所需材料。
在省内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在省内没有办理居住证,也没有做实有人口登记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在我省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
在我省就学的,需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在我省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另外,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三、不予受理的对象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因异地制证系统无法制作少数民族文字证件,暂不受理;
3、与机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系统无照片的、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
4、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以及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拓展延伸
根据提供的标题,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份关于成都外地身份证受理对象、范围及所需材料一览表的法律分析。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份表格仅作为参考,并不能替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居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对于外地身份证的受理,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通常情况下,外地身份证的受理对象为在本地具有户籍的居民。受理范围主要涵盖四川省内,但具体范围可能因地区而异。
在申请外地身份证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如身份证申领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具体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应包括身份证申领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总之,外地身份证的受理对象、范围及所需材料应遵守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并在具体指导下进行。同时,各地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操作时应参照当地机关的规定。
结语
成都办理外省身份证的方法简单,前往居住地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支付证件工本费。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薄或居住证。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机关,户籍地县级机关及时审核签发。居住地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外地身份证的受理对象、范围及所需材料可参考上述内容。同时,还需注意不予受理的对象,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机关及其人民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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