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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来源:梧忧教育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七十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一、受害人基于非刑罚判决获得物质损失的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都由人民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根据法条体现的精神实质,除自由刑外,对刑事判决中涉及的财产刑,以及追缴违法、责令退赔非刑罚处罚的部分,应当由人民执行。对于已经扣押在案的犯罪违法所得,收没上缴国库的或者返还给受害人,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没有障碍。而对于没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生效刑事判决已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害人损失,如何执行,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江苏省高级人民在2003年关于财产刑再执行、赃款再追缴专项清理活动中,出台规范性文章,可参照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主体及条件。申请执行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申请执行的一项重要条件是提供可供执行的被告人的财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查明违法所得已由被告人自己挥霍,无法追缴,则必须由被害人提供财产线索,人民刑事审判庭根据受害人举证情况,作出刑事裁定书,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或者退回受害人不予执行。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已经查明,被告人将违法所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经受害人申请后,裁定对这部分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依职权追加其家属为被执行人,共同退赔。这部分违法所得执行后,不足部分,仍应由受害人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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